专家风险
2024 年 3 月 12 日的判决 - VI ZR 280/22
2024 年 3 月 12 日的判决 - VI ZR 280/22
负责处理事故索赔等法律纠纷的 VI.民事参议院在其 2024 年 1 月 16 日的判决--VI ZR 253/22 和 VI ZR 239/22(第 7/2024 号新闻稿)中进一步发展了车间风险原则,适用于受害方为确定与事故有关的损失而委托专家对其车辆进行评估的过高费用估算。
案件事实
一辆汽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损,被告作为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车主委托原告(一家专家事务所的所有者)对事故车辆进行评估,同时将其对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偿还了专家鉴定费,但原告开具的 20 欧元 "电晕保护附加费 "发票除外。原告为这一发票项目辩解说,它不得不购买消毒剂、一次性清洁布和一次性手套。在诉讼中,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 20 欧元及利息。
迄今为止的进程:
地方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法院认为,专家不能单独收取 "冠状病毒一次性费用"。
参议院的决定:
原告上诉成功。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撤销,案件被发回上诉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决。
原则上,受害方有权要求被告偿付所获得的专家意见的费用,因为他原则上有权委托自己选择的合格专家来准备关于损害的专家意见。这项要求已通过转让转给原告专家办公室。
参议院在其 2024 年 1 月 16 日的判决--VI ZR 253/22 号关于修理厂对受损车辆维修费用估算过高的判决--中进一步发展了关于修理厂风险的原 则,这些原则可适用于机动车辆专家对任何费用估算过高的情况。这是因为,受害方不仅在与修理厂的合同关系中,而且在与机动车辆专家的合同关系中,尤其是在受害方委托专家出具鉴定意见并将车辆交到专家手中后,其识别和干预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在受害方与加害方之间的关系中,如果不是由于受害方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合理的原因,例如由于材料或劳动力成本过高,或者由于工作方法不当或不经济,因而不是《德国民法典》第 249 条第 2 款第 1 句意义上的生产所必需的,那么这些发票项目也有资格获得赔偿。如果机动车辆专家不是根据工时而是根据损失额来计算基本费用,也可以考虑对受害方不明显过高的估算,例如,如果专家错误地高估了损失额。因此,这方面的额外开支也有资格获得赔偿,与未实际执行的评估措施有关的发票项目也有资格获得赔偿,因为受害方无法识别这些发票项目。不过,受害方可以要求在利益补偿框架内转让受害方对专家的任何现有索赔。
对专家费用适用上述关于车间风险的原则并不要求受害方已经支付了专家的发票。但是,如果受害方没有支付发票,他可以--如果他不希望自己承担修理厂的风险,或者在这种情况下不希望自己承担专家的风险--要求支付专家费用,但不是支付给他自己,而只是支付给专家,同时将受害方对专家的任何索赔(与该风险有关)转让给专家。在这方面适用的原则与修理受损车辆的原则相同。
然而,如果专家已将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他,其数额相当于酬金请求权的数额,则他不能作为受让人援引专家风险。2024 年 1 月 16 日参议院判决书(VI ZR 239/22)中就此制定的原则也相应地适用于该专家。
由于在本案中,原告(专家办公室的所有者)是根据受害方转让的权利提起诉讼的, 因此它不能援引专家的风险。相反,原告必须证明并在必要时证明,与一次性付款一起开具发票的冠状病毒防护措施已实际执行,且客观上是必要的,而一次性付款的金额并未超出必要的范围。
在评估所实施的冠状病毒防护措施在客观上是否必要时,必须考虑到,在冠状病毒大流行期间,作为承包商的专家在其个人卫生观念方面必须有一定的回旋余地。这不仅关系到保护专家及其雇员免受冠状病毒感染,也关系到在大流行期间,相关鉴定的 客户可能期望在其车辆上采取的措施方面得到保护,通常或由于大流行期间的海关原因; 满足这些期望是专家的合理关切。原告单独计算 Corona 统一费率这一事实也没有根本性的异议。机动车辆专家可以自由地收取辅助费用,包括以包干形式收取实际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是在其实际专家工作的基本费用之外收取的。至于在计算基本酬金时,是单独确认冠状病毒大流行中的卫生概念所产生的费用,还是将其 "计入 "内部费用,一般是专家作为企业主的责任;只是两者不得累加。
下级法院:
诺德豪森地方法院 - 2022 年 1 月 5 日判决 - 26 C 357/21
米尔豪森地区法院 - 2022 年 9 月 7 日判决 - 1 S 12/22
德国民法典》(BGB)的相关规定如下:
§ 第 249 条 补偿的类型和范围
(1) 无论谁有义务支付赔偿,都必须恢复如果没有发生有义务支付赔偿的情况时的状 况。
(2) 如需对人身伤害或物品损坏进行赔偿,债权人可要求支付为此目的所需的金额,而不是生产。(...)
§ 第 398 节转让
债权可通过合同(转让)由债权人转让给另一债权人。合同签订后,新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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