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账单的损失评估--联邦法院判决的含义
2020 年 2 月 18 日判决 - VI ZR 115/19
在此案中,联邦法院裁定,在虚构的损失计算中,最后一次听证前发生的价格上涨一般由索赔人承担。受害方可以被介绍到一家价格更低的汽修厂,如果该汽修厂能提供相同的质量标准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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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 (BGH) 就虚构损害赔偿做出了一项重要判决,该判决与交通事故尤其相关。在计算损害赔偿时,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受害方希望以虚构修理的方式进行理赔,则如何考虑价格上涨因素。
在此案中,联邦法院裁定,如果受害方要使用更便宜的维修店,侵权人也要对事故发生后到最后一次听证期间发生的价格上涨负责。不过,这只适用于受害方未及时全额支付维修费用的情况。
为什么这很重要?该决定可保护受害方免受价格上涨和法律诉讼延误的影响。如果修理工作迟迟没有进行,它可以确保索赔人承担费用。但是,在选择修理厂时,受害方必须确保与品牌附属专业修理厂提供的质量标准相似。
联邦法院的裁决再次凸显了虚构损害赔偿的复杂性,并表明了哪些因素可以在法庭诉讼中发挥作用。有一点是明确的:价格上涨必须在最终听证前就考虑在内--这一裁决可确保赔偿要求更加公平。
结论
该判决使受害方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保护他们免受意外涨价的影响,这在诉讼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尤为重要。不过,如果质量标准相当,仍然可以参照便宜的修车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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