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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们被留在损害上:

Kaiserslautern.醉酒驾驶会使驾驶者失去综合保险的保护。

这是由凯泽斯劳滕地区法院决定的(参考:3 O 323/13)。根据法院的说法,保险公司

有权在以下情况下不仅拒绝机动车驾驶人的部分索赔,而且拒绝完全解决索赔

是绝对不适合驾驶的。在裁决中,法院驳回了一名驾车者对其完全综合保险的索赔。

原告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7%时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他的综合保险随后要求他承担重大过失的责任。

并拒绝解决该索赔。根据凯泽斯劳滕地区法院的说法,这是合法的。(dpa)
事实:

原告根据与被告签订的综合保险单,要求被告付款。

2012年......上午5点20分左右,原告在O......和S.... 之间的道路上与他的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一条笔直的道路上驶入迎面而来的车辆,与证人的车辆迎面相撞,....。原告的车辆被完全损坏。更换费用达8,734.00欧元。

在上午8点45分对原告的BAC进行的测量显示其数值为0.76%。在此之前,原告已经在救护车上和急诊室里接受了输液。由于没有抽取足够数量的血液,所以无法对早期的血液样本进行评估。

原告认为,在事故发生之前,他可能已经在车轮上睡着了。然而,他事先已经感到休息好了,因为他在参加的聚会上也睡了。此外,由于他的轮班工作,他已经习惯了在不寻常的时间睡觉。

在任何情况下,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因为他事先喝了酒。在任何情况下,他只喝了两到三瓶0.3升的啤酒。

原告要求:
命令被告向申请人支付8,734.00欧元,以及从待决案件之日起按相应基准利率上浮5个百分点计算的利息、

命令被告向申请人支付718.40欧元,以及从待决案件之日起按各自基准利率上浮5个百分点计算的利息。
被告要求:
驳回该诉讼。
被告认为,由于酒精和完全疲劳,原告绝对不适合驾驶。鉴于事故发生后测得的BAC,事故发生时酒精含量为1.1/mille或至少0.9/mille。这是初步证据,证明与酒精有关的驾驶错误是事故的原因。因此,他因严重过失而造成了事故,这也是排除赔偿金的原因。

亲自听取了原告的陈述。此外,法院通过听取证人......取证。关于她的陈述细节,请参考2013年9月5日的口头听证会记录(附录第51页及以下内容)。在2013年12月10日的口头听证会上,该专家提供了口头专家意见(见档案,第72页及以下)。

凯泽斯劳滕市检察院的档案......已被列入。

2013年12月10日,应被告的要求,分庭决定根据档案的情况作出决定。
决定的理由:

可受理的诉讼是没有根据的。原告无权要求从签订的A.2.3 AKB号综合保险合同中支付8,734.00欧元。他的车辆在2012年12月2日的交通事故中受损是无可争议的。这也是一个从外部影响车辆的突然和直接的事件,适合触发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在这方面,见:Feyock/ Jacobsen/ Lemor, Kraftfahrzeugversicherung, 3rd edition, part A.2 marginal no. 79)。然而,被告有权将应付给原告的赔款减少到零,§81(2)VVG。这是因为交通事故是由原告的严重过失造成的,条款A.2.16 AKB。

(1) 特别是在道路交通中饮酒的情况下,严重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得到确认。

a.在所谓的绝对驾驶能力的情况下--即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1.1‰--作为一项规则,应假定交通事故是由严重过失造成的,这使保险公司有权将保险金减少到零(BGH, VersR 2011, 1037;BGH, VersR 2001, 454;BGH, VersR 1991, 136;BGH, VersR 1986, 141;BGH, VersR 1972, 292)。与酒精有关的驾驶能力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已经从初步证据中得出(仅参见杜塞尔多夫州议会,RuS 2008,9)。

b.在相对丧失驾驶能力的情况下--即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低于1.1/mille--减少赔付需要进一步的情况,证明事故与酒精有关(参见BGH, VersR 2002, 1413)。这些情况特别是由于投保人在没有任何可识别的外部原因,特别是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离开了道路(在这方面一般见:Römer/Langheid,VVG,第三版,第81条边际第50条,有进一步参考)。

只要根据这个标准给出了与酒精有关的驾驶能力,那么这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就可以基于表面证据(也见:OLG Karlsruhe, VersR 1991, 181)。这已经很有说服力了,因为绝对驾驶能力和相对驾驶能力的区分只是一个证据法规则的问题,但相对驾驶能力并不是驾驶能力的较低形式(Burmann/ Heß/ Jahnke/ Janker, Straßenverkehrsrecht, 22nd edition, § 81 VVG marginal no. 16)。相反,相对无驾驶能力和绝对无驾驶能力只在能够确定它们的条件上有所不同:绝对不适合驾驶只需要一定的血液酒精浓度,而假设相对不适合驾驶则需要一定的血液酒精浓度,以及表明与酒精有关的不适合驾驶的其他情况。

只要这些方式之一导致确定与酒精有关的无能力驾驶,这就不能对与此相关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产生任何影响。这既适用于酗酒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的表面证据,也适用于保险人有权减少的程度(关于后者:KG,DAR 2011,23;OLG Hamm,NZV 2011,293)。

(2) 根据这一标准,委员会确信,原告因重大过失造成了2012年12月2日的交通事故,因为他在事故发生时因酒精而不适合驾驶。委员会是根据专家令人信服的陈述来假设的......,委员会完全同意这些陈述。

a.委员会首先从专家的陈述中得知,原告显然没有如实陈述其个人听证会上的酒精消耗量。根据专家的说法,原告所称的啤酒消费--两到三瓶啤酒,大小为0.3升--只能确定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0.54%,在采集血样时已经完全降低。然而,情况恰恰不是这样的。相反,在事故发生3个多小时后,仍然测得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0.76%.mille。

b.根据专家的陈述,委员会假设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27%mille。该专家是根据酒精的现实或生理分解得出这一结果的。这是基于每小时酒精分解量为0.15毫摩尔的假设,并没有考虑到再吸收时间。原告在事故发生和采血之间已经进行了输液,这对血液酒精浓度的测量没有影响。

委员会同意专家的意见,即考虑吸收时间不能从现实和生理学角度来解释。在这方面,专家令人信服地指出,如果在某个时间点之后只喝了少量的酒,显然不可能对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产生影响。

此外,只能考虑饮酒结束后两小时内的重吸收时间。然而,在本案中,这一点并不为人所知。由于原告显然没有如实陈述饮酒的数量,委员会不能相信他的说法,即他直到回家前才喝了啤酒。

c.适用对原告有利的其血液酒精浓度的测定,在本案中不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aa.如果假设对原告有利的是,每小时只有0.10毫摩尔的酒精分解和两小时的吸收时间,那么在事故发生时,他的血液酒精浓度只有0.90毫摩尔,因此相对不能开车。然而,这可以--正如所解释的--至少与进一步的情况相结合,导致假设事故是基于投保人的酒精消费。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越是接近绝对的驾驶能力,对这些进一步情况存在的要求就越低(参见BGH, NJW 1982, 2612; OLG Saarbrücken, NJW-RR 2004, 1404)。在本案中,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最低为0.90%,因此对驾驶行为的明显性的要求相对较低。

bb. 在本案中,原告的驾驶行为至少是明显的,因为他在没有任何与交通有关的原因的情况下离开了直路。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并没有忽视这样一个事实:一般来说,离开道路也可以用司机过度疲劳,在驾驶时睡着了来解释。但是,这不能完全解释原告的驾驶行为。

在个人听证会上,原告说他感觉很好--因此主观上休息了--至少在他开始旅行时是这样。这也可以从他的补充陈述中得到理解,即他在参加的聚会上从凌晨1点左右一直睡到凌晨3点。然而,还必须考虑到,原告本人强调,由于他的轮班工作,他习惯了不寻常的睡眠时间。他只能假设他确实睡着了,因此开车离开了公路。因此,他只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证人表达了相应的假设.。

此外,在相对丧失驾驶能力的情况下,只需要有一个通常可归因于饮酒的驾驶错误。因此,没有必要将驾驶错误完全用司机的酗酒来解释。此外,也不可能做出相应的判断。

由于2012年12月2日的交通事故是由于原告酗酒造成的,因此他因严重过失而造成了交通事故,被告有权将其赔偿金减少到零,西欧国家第81条第2款。这适用于--如图所示--无论事故的酒精相关性是基于通过现实的计算方法假设的绝对驾驶能力,还是基于相对驾驶能力的组合--根据对原告最有利的计算方法给出--以及原告明显的驾驶行为。

因此,原告--除了睡着的可能性(只明确表示为一种推定)--对交通事故没有合理的解释,只是具有补充意义。在听证会上,原告没有坚持最初在书面陈述中提出的主张--然而,根据在法庭上获得的专家意见(参见档案,第5页及以下),已经无法理解,他在事故发生前不久听到了敲击声。

关于费用的决定是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1(1)条作出的。关于临时可执行性的决定是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09条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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