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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决定

领域(s)

法院类型 OLG

管辖地 科布伦茨

日期 26.05.2011

文件编号:10 U 1258/10

标题 AKB;编号 I 1 机动车辆经销商和贸易商责任险和车辆险的特殊条件;履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ZPO §4,GKG §§ 39,45 第 1 段第 2 句--"或有索赔增加额"

文本

案件编号:10 U 1258/10 16 O 519/09 科布伦茨地区法院

上级地区法院

蔻布伦兹

咨询决议
(根据《德国刑法》第522条第2款第2句)

诉讼中

原告和上诉人、
律师:Rechtsanwalt

g e n

1.
2.
3.
被告人和上诉人、
法律代表:律师

科布伦茨高级地区法院第十届民事参议院,由高级地区法院主审法官魏斯、高级地区法院法官施瓦格-温茨和高级地区法院法官扬森博士主持。
2011年4月4日
一致通过
决定:

参议院考虑根据《德国刑法》第522条第2款第1句驳回上诉。理由见下文。给原告设定的评论期限为2011年5月13日。

参议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522条第2款第1句的要求得到满足。本案不具有根本重要性。法律的进一步发展或对统一判例法的保障也不需要上诉法院的裁决。
上诉也没有成功的希望:
地区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错误。所作结论是完整的,没有理由作出不同的决定:

地区法院正确无误地驳回了该诉讼。原告没有因为其指称的违反告知义务而对被告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因为如果没有发生这种指称的违反义务行为,其主张的损害也会发生,但本案中存在与被告签订的红色车牌的综合保险合同。地区法院正确地指出,在本案中,对大篷车的损害也不会存在保险赔偿。为了避免重复,请参考地区法院的判决理由。上诉理由中的论点也没有引起不同的评估。

与原告的意见相反,出于什么原因将红色号牌从车辆上取下,是否打算第二天早上再挂上,以及没有红色号牌的车辆是停在公共交通区域还是停在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的私人区域,这些都无关紧要。通常为红色车牌约定的保险条件--《机动车经销商和贸易商的第三方责任和车辆保险特别条件》,在规定上是不明确的。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并且只要车辆被提供了由注册办公室分配给投保人的红色号码牌,保险就会覆盖。所谓 "提供 "是指号牌必须挂在车辆上,并且从外面可以看到。因此,如果为了保护号牌而在一夜之间取下号牌,而车辆在这段时间内被盗或被毁,则不在保险范围内(Prölss/Martin/Knappmann VVG,第27版。Sonderbedingungen zur Haftpflicht- und Fahrzeugversicherung f. Kfz-Handel und -Handwerk Rdn. 2)。原告提出的情况,即她想实现偏离的评估,并没有在保险条件中列出,以偏离的方式处理。如果双方签订了相应的保险单,尽管原告拆除了红色号牌,但这些情况也不适合为原告建立保险。唯一的决定性因素是粘贴要求所保证的必要的法律确定性。

参议院设想将争议的金额定为39,000欧元。

魏斯-施瓦格-温茨 杨森博士

业务编号:
10 U 1258/10
16 O 519/09 科布伦茨地区法院

上级地区法院

蔻布伦兹

决定

(根据《德国刑法》第522条第2款第1句)

诉讼中

原告和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

g e n

被告人和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

科布伦茨高等地区法院第10次民事参议院,由高等地区法院主审法官魏斯、高等地区法院法官施瓦格-温茨和高等地区法院法官蔡特勒-赫特格组成
2011年5月26日
一致通过
决定:

驳回原告对科布伦茨地区法院第16民事庭2010年9月30日判决的上诉。

申请人应承担上诉程序的费用。

G r ü n d e :

在2011年4月4日的命令中,参议院指出,该案不具有根本重要性,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不需要上诉法院的裁决,而且上诉没有成功的希望。

上诉人没有提交关于参考资料的意见。它只反对宣布对争议金额的确定。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22条第2款第1句的规定,上诉将被驳回。参议院坚持其建议,并在其最终决定的推理中参考该建议(《民事诉讼法》第522条第2款第3句)。

关于费用的决定是基于《德国刑法》第97(1)条。

对争议金额的确定应通过单独的命令进行,因为仍必须允许被告就原告对已宣布的争议金额的确定提出异议进行听证。

魏斯-施瓦格-温茨-齐特勒-赫特格
业务编号:
10 U 1258/10
16 O 519/09 科布伦茨地区法院

上级地区法院

蔻布伦兹

决定

诉讼中

原告和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

g e n

被告人和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

科布伦茨高等地区法院第10次民事参议院,由高等地区法院主审法官魏斯、高等地区法院法官施瓦格-温茨和高等地区法院法官蔡特勒-赫特格组成
2011年7月11日
决定:

上诉程序的争议金额被定为5,001欧元。

G R O N D E:

上诉程序中的争议价值只能与原告在主要申请中所主张的那部分索赔的价值进行评估。与通过 "辅助动议 "引入法律纠纷的总索赔额中的剩余金额33,999欧元相加,不会发生,因为尚未对此作出决定(GKG第45(1)句2),也不可能在本诉讼中作出决定。原告选择的提出申请的方式,旨在最终获得对整个被指控的索赔的裁决,而不产生必要的费用,在参议院看来是不可接受的。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相互之间不存在或然关系,即原告既不寻求通过主要申请寻求的权利要求,也不寻求通过辅助申请寻求的权利要求,但她基本上希望对她在本诉讼中所主张的全部权利要求作出肯定的裁决。如果判决是否定的,她希望保留在重新进行的(部分)诉讼中主张其余要求的可能性。即使在对5,001欧元作出积极裁决的情况下,也只能对这部分进行裁决,而其他的索赔要求将不能有效地等待。

魏斯-施瓦格-温茨-齐特勒-赫特格

资料来源:莱茵兰-法尔茨州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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