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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专家的报酬--BGH已作出裁决

联邦法院民事参议院在两起案件中必须对机动车专家为其客户准备机动车损害鉴定意见时有权获得的报酬问题作出裁决。联邦法院民事参议院必须在两个案件中决定机动车专家在准备机动车损害的专家意见时相对于其客户有权获得的报酬问题。

由于在这两个案件中,在授予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的报酬,不存在《德国民法典》第632(2)条意义上的估价,而且据说在上诉法院看来,《德国民法典》第632(2)条意义上的习惯性报酬是无法确定的,他们假定,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6、315条,专家有权根据其合理的自由裁量权确定其应得的报酬数额。柏林地区法院认为,根据专家报告中确定的损失金额评估报酬符合公平的自由裁量权(2005年4月8日的判决,56 S 121/04);特劳恩施泰因地区法院认为,这种计算报酬的方法是不公平的,专家应根据其在专家报告中花费的时间评估其报酬金额(2005年7月29日的判决-5 S 2896/04)。

在这两个案件中,上诉导致案件被发回上诉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决。参议院决定,为机动车事故损害准备专家意见的命令是一份工作和服务合同。据此,如果没有约定报酬,也不存在估价,客户就应支付惯常的报酬。如果不能确定通常为类似服务所要求和支付的确切数额,并不是已经无法确定什么是惯常的报酬。相反,《德国民法典》第632条第2款意义上的习惯性报酬也可能存在,如果可以确定在一定的、有限的范围内要求和支付可比服务的报酬,以便法院可以在这个通常要求和支付的金额范围内确定一个定期的合理金额。上诉法院并没有在所要求的范围内对这种通常报酬的确定作出必要的认定。

只有在无法为新的听证和裁决确定惯例报酬的情况下,即使考虑到改判的要求,参议院指出,专家可以根据公平的裁量权确定报酬。如果鉴定人根据损害数额为例行的专家意见确定一个适当的一次性付款,他并没有超出法律赋予他的回旋余地。

2006年4月4日的判决 - X ZR 80/05和X ZR 122/05

新闻发布全文:

http://juris.bundesgerichtshof.de/cgi-bin/rechtsprechung/document.py?Gericht=bgh&Art=en&Datum=2006-4&client=%5B%272%27%2C+%272%27%5D&client=%5B%272%27%2C+%272%27%5D&nr=35824&linked=pm&Blan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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