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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
新闻办公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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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1号

关于整改工作完成后销售对象的缺陷的举证责任

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shof)今天发布了一项关于购买的物品在进行整改后出现缺陷的举证责任的决定。
原告从一家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新的奥迪S4,该公司从被告处购买了该车。有关该车的保修要求由租赁公司转让给原告。交接后不久,原告投诉了各种缺陷,其中包括发动机的缺陷,表现为失火、零星的动力损失和发动机摇晃。被告进行了几次整改。原告声称,即使被告进行了修理,该缺陷也没有得到补救,并宣布撤销购买合同。
在诉讼中,原告要求在归还奥迪S4的同时,偿还购买价格减去从被告处获得的使用利益。在庭审取证过程中,专家在对车辆进行第三次鉴定时首次发现了原告所述的缺陷。但是,专家无法说明该缺陷是何时首次出现的。地区法院驳回了该诉讼。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因为原告无法证明专家在庭审中发现的车辆缺陷是由于被告对缺陷的纠正不成功造成的,而不是由于缺陷的新原因。
原告对此上诉成功。负责销售法等事项的联邦法院第八民事参议院重申了其判例法。负责销售法等事项的联邦法院民事参议院重申了其判例法,即在卖方纠正缺陷后收回销售对象的买方对纠正的失败负有举证责任。然而,举证责任并不延伸到所售物品缺陷的原因问题上,只要排除了由买方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原因。如果销售对象--如本案--即使在卖方试图纠正缺陷之后,仍然显示出之前已经通知的缺陷,买方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基于与之前通知的缺陷相同的技术原因。
2011年3月9日的判决 - VIII ZR 266/09
霍夫地区法院--2008年11月3日的判决--32 O 1297/04
OLG班贝克--2009年8月26日的判决--8 U 193/08
卡尔斯鲁厄,2011年3月9日
联邦最高法院新闻办公室
76125 Karlsruhe
电话(0721) 159-5013
传真:(0721) 15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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