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
以人民的名义
判决
宣布日期:
2004 年 11 月 23 日
福尔摩斯
司法人员
作为法院书记员
办公室
诉讼中
参考书:是
BGHZ:是
BGHR: 是
BGB §§ 249 Hd, 251; ZPO § 287
关于老旧机动车辆的使用损失和市场价值降低的赔偿评估。
联邦法院,2004 年 11 月 23 日的判决 - VI ZR 357/03 - LG Kiel
AG Rendsburg
在 2004 年 11 月 23 日的听证会上,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shof)第六民事庭由主审法官 Dr. Müller 裁决,法官
韦尔纳法官、迪德里希森女士、斯托尔先生和佐尔先生。
发现是正确的:
驳回原告对基尔地区法院第八民事庭 2003 年 11 月 6 日判决的上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律
事实:
原告向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公司的第一被告和作为对方车辆驾驶人的第二被告索赔剩余损失。
原告是 2002 年 5 月 25 日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原告的汽车是一辆奔驰 200 D 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已使用了 16 年。
行驶里程约为 164,000 公里。关于被告的全部责任,双方对案情没有争议。双方仍有争议的是
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使用损失和价值降低的赔偿金额。被告
1 号仓库仅向原告支付了 10 天的保管费损失赔偿,每天 25 欧元,共计 250 欧元。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再支付 404.50 欧元的使用损失费和 248.68 欧元的市场价值降低费的诉讼请求。
驳回。在原告提出上诉后,地区法院又判给她 90 欧元作为使用损失赔偿。在她提出上诉后,地区法院
原告仍在继续其诉讼请求,因为上诉法院没有批准其诉讼请求。
决定的理由:
I.
上诉法院指出,根据专家的评估,原告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保养状况良好,因此原告要求 赔偿其车辆的使用损失,尽管车辆的使用年限和里程数较长,但原告要求赔偿的不仅限于 存放费用,而是以 Sanden/Danner/Küppersbusch 表为依据。然而,必须考虑到的是,该表所列各组车辆使用价值的计算是以新车租金为基础的,而新车为用户提供了更高的安全性和更低的油耗。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87 条的规定,有理由将该表的等级降低两级,从而使原告车辆的使用损失赔偿不以 E 组为基础,而以日租金为 34 欧元的 C 组为基础。因此,在扣除已支付的 250 欧元后,原告还有权就 10 天的使用损失获得每天 9 欧元的赔偿,即总共 90 欧元。尽管原告的车辆状况良好,但由于车龄长、里程数高、重置价值低,仅为 2 100 欧元,因此原告无法获得市场价值缩水的赔偿要求。此外,还必须考虑到损坏只影响到车辆的非支撑部分。
II.
上诉法院可对上诉判决进行复审。
(1) 上诉人认为上诉判决书中没有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应予撤销,这种观点是不能接受的。诚然,即使根据新法,原则上也不能放弃包含上诉人的请求。但是,没有必要照搬字面意思。上诉法院声明的上下文清楚地表明了上诉人上诉的目的(见 BGHZ 154、99、100 及其后;156、97、99;参议院 2003 年 9 月 30 日的判决--VI ZR 438/2003;BGHZ 154、99 及其后;参议院 2003 年 9 月 30 日的判决--VI ZR 438/2003;BGHZ 154、99 及其后;参议院 2003 年 9 月 30 日的判决--VI ZR 438/2003)就足够了。2003 年 9 月--VI ZR 438/02 - VersR 2004, 259, 260;2004 年 2 月 10 日--VI ZR 94/03 - VersR 2004, 881, 882 及更多参考资料;2004 年 1 月 13 日 BGH 判决--XI ZR 5/03 - NJW-RR 2004, 573, 574 及更多参考资料)。从上诉判决的一句话中可以清楚地推断出原告在上诉中的要求:"通过上诉,原告继续要求支付 653.18 欧元"。
(2) 与上诉人的观点相反,上诉判决并未显示在判定的使用损失赔偿方面存在任何不利于原告的法律错误。
a) 上诉法院正确地假定,因干预而失去使用权的私人用车车主原则上有权获得使用损失赔偿(参见参议院判决 BGHZ 45,212 ff.;56,214,215 f.;GSZ BGHZ 98,212 f.;BGH,1987 年 10 月 20 日判决--X ZR 49/86 --NJW 1988,484,485 f.)。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287 条,法官拥有特别的自由裁量权。上诉法院的任务不是以具有约束力的方式向事实法官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特别是因为损害赔偿的特殊计算的个别因素与时间有关。然而,就典型案件而言,必须对估算进行法律审查,以利于统一处理,看其是否尊重了应予赔偿的金钱损失的目标,并且不会导致受害方的不当得利或对非物质损失的变相赔偿(参见参议院判决 BGHZ 56, 214, 218)。联邦最高法院承认桑登/丹纳(Sanden/Danner/Küppersbusch,现为桑登/丹纳/Küppersbusch)的表格是在此意义上估算损失的适当方法(参见参议院判决 BGHZ 56, 214, 217, 219 f.;1969 年 6 月 3 日 - VI ZR 27/68 - VersR 1969, 828, 830;BGH,1987 年 10 月 20 日判决 - X ZR 49/86 - 同上)。这些表格以乘用车的平均租金为基础,作为市场公认的评估使用机动车辆可能性的基准。然而,由于对丧失使用权的赔偿只是为了补偿在 "自身经济用途规划"(参议院判决 BGHZ 56,214,215;GSZ BGHZ 98,212,225)中丧失的使用优势,即它是关于赔偿而不是关于完整利益的保护,因此租车价格必须根据具体的商业用途进行调整。
价值因素可以得到可靠的调整(参见 GSZ BGHZ 98、212、214、225;参议院判决 BGHZ 45、212、220 和 1969 年 6 月 3 日--VI ZR 27/68 --同前)、
829).Sanden/Danner/Küppersbusch 的表格充分考虑了这些要求,在租金价格中减去了房东的利润率、管理费、代理佣金、增加的损耗和私人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的增加的保险费。扣除这些费用后的余额为通常租金的 35 至 40%,以及持有成本的 200 至 400%(参见 Palandt/Heinrichs,《德国民法典》,第 63 版,第 249 节序言,边注 23;Wussow/Karczewski,《非fallhaftpflichtrecht》,第 15 版,第 41 章,边注 44;Born,NZV 1993,1,5;Küppersbusch,对 NJW 第 10/2002 期的补充)。在 1971 年 5 月 18 日的一项较早的决定(BGHZ 56, 214, 221)中,参议院指出,对使用损失的赔偿只能适度超过存储成本,而存储成本的大幅翻倍则过高(参见 GSZ BGHZ 98, 212, 226)。然而,这种观点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与今天不同。例如,在 1975 年,根据 Sanden/Danner 的表格,储备成本翻一番的情况一般不会出现(参见 VersR 1975, 972 ff.),而现在的表格根据相同的计算模式得出了更高的结果,这可能主要是由于与储备成本相比,租车费用的涨幅更大。在评估使用损失赔偿时,不能忽视这种市场发展,因为租车价格可以作为使用可能性价值的指 示(参见参议院 1969 年 6 月 3 日的判决--VI ZR 27/68 --)。
aaO 以及 GSZ BGHZ 98、212、214 和 225 中的参考文献)。
b) 对于老式客车--如本案中的客车--如何评估使用损失的赔偿问题,没有统一的评 估标准。
在某些情况下,判例法和文献不同意仅根据车龄一概降低旧车的等级。要么原则上放弃从可比新车的使用损失赔偿中扣除,要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在存在重大缺陷或使用价值受到其他重大限制的情况下,才考虑个别情况进行扣除(参见:OLG Celle, VersR 1973, 281;KG, VersR 1981, 536;OLG Celle, VersR 1973, 281;KG, VersR 1981, 536;OLG Celle, VersR 1981, 536)。参见策勒州政府,VersR 1973, 281;KG, VersR 1981, 536;法兰克福州政府,DAR 1983, 165;斯图加特州政府,VersR 1988, 851;KG, VRS 86, 24, 28 f.;卡尔斯鲁厄州政府,VersR 1989, 269, 270;石勒苏益格州政府,VersR 1993, 1124, 1125;瑙姆堡州政府,ZfS 1995, 254, 255;哈姆州政府,DAR 2000, 265, 267;巴特克罗伊茨纳赫州政府,NJW-RR 1988, 1303)。为了避免降级,通常还要考虑车辆是否保存完好(科布伦茨州政府,ZfS 1989,300,301;石勒苏益格州政府,VersR 1993,1124,1125;柏林地方政府,DAR 1998,354,355;基尔地方政府,NJW-RR 2001,1606,1607;Becker-Böhme,Kraftverkehrs-Haftpflicht-Schäden,第 22 版,D 68;Hillmann,ZfS 2001,341,342)。这些意见的基本理由是,即使是处于相应保存状态的旧机动车,在车主自身的经济生活方式中也能获得与新车相同的利益。与此相反,判例法和文献中的另一种观点与表格本身的作者一样(参见 Danner/Küppersbusch, NZV 1989, 11 f.; Küppersbusch, supplement to NJW issue 10/2002, p. 3; DAR 2004, 1 ff.),主张在表格的各组中降级,即 5 年以上的乘用车降为一组,10 年以上的车辆再降为一组(参见 OLG Frankfurt, DAR 2004, 1 ff.法兰克福地方法院,DAR 1985, 58;石勒苏益格地方法院,NJW-RR 1986, 775, 776;慕尼黑地方法院,ZfS 1988, 312;卡尔斯鲁厄地方法院,VersR 1989, 58, 59;ZfS 1993, 304;哈姆地方法院,DAR 1994, 24, 26;DAR 1996, 400, 401;策勒地方法院,2001 年 4 月 26 日判决。2001年4月--14 U 130/00 --至今未在策勒州法院公布,2001年,237;科布伦茨地方法院,ZfS 1990年,10;梅明根地方法院,VersR 1990年,864,865;图宾根地方法院,DAR 1991年,183,184;杜伊斯堡地方法院,SP 1992年,17;柏林地方法院,SP 1992年,341;吉森地方法院,SP 1997年,471;汉诺威地方法院,DAR 1999年,211;美因茨地方法院,VersR 2000年,111;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Oetker,第4版、§249;Sanden/Völtz, Sachschadensrecht des Kraftverkehrs, 第 7 版,Rdn. 241;Wenker, VersR 2000, 1082, 1083;111;Wussow/Karczewski, 同前,第 41 章,Rdn. 44,以及 Küppersbusch, NJW-Heft 10/2002, 第 3 页和 DAR 2004, 1 及以下介绍中的参考文献)。这样做的理由既有折旧方面的原因,也有由于车辆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相应老旧车辆的使用价值通常大大低于较新车辆的使用价值这一事实。
c) 联邦最高法院迄今为止只在 XX 的一项裁决中做出过裁定。c) 联邦法院迄今只在 X 民事参议院 1987 年 10 月 20 日的一项裁决--X ZR 49/86 --(NJW 1988,484)中拒绝使用桑登/丹纳表作为估算依据,该裁决涉及在工程合同范围内保留的旧车的使用损失赔偿评估问题,并且只使用了一个大约相当于--在个别情况下适当增加的--储存费用的数额。然而,该裁决并非基于与本案类似的情况,因为除了近 10 年的车龄外,决定性因素还在于车辆存在许多重大缺陷,严重损害了使用价值。另外还强调了一个事实,即在桑登和丹纳的清单中已不再列有待评估的车型(菲亚特 500),而只有功率更大、舒适性更好的后续车型(菲亚特 126)。
d) 另一方面--就像本案中一样--如果客车的车龄起着重要作用,那么事实法官在评估使用利益损失时,出于法律原因,没有义务对每个个案进行详细计算,但出于实用性和统一处理典型案件的原因,原则上可以继续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87 条授予他的估算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框架内的实践中公认的表格,即使车辆不再列于其中(参见 OLG Frankfurt, DAR 1985, 58;Danner/Küppersbusch, NZV 1989, 11, 12)。参见法兰克福法院,DAR 1985,58;Danner/Küppersbusch,NZV 1989,11,12)。上诉法院正确地假定,在这些表格中,使用价值的计算是以新车的租金为基础的,由于 汽车技术的发展,新车在使用中与以前的车型相比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如更高的安全性 (如通过安全气囊、防抱死制动系统、ESP 等)、更低的油耗(尽管驾驶性能更好)和更高的 (驾驶)舒适性。这些变化都反映在购买价格和租赁价格中,而租赁价格基本上是以此为基础的,这反过来又构成了表格的基础,从而成为评估使用损失赔偿的参考点。表格的编制者还指出,停产车型没有广泛的租赁市场,如果出租这些车辆,必须以较低的价格提供,才能具有竞争力。
(参见 Danner/Küppersbusch,同前,第 12 页)。由于根据商业因素调整后的租金价格并不反映对以下使用利益的估价
反映机动车辆的私人经济用途(参见 Senate BGHZ 56, 214, 215;GSZ BGHZ 98, 212, 225),这将经常导致
这将导致受害方的不当得利或对非物质损害的变相赔偿(参见 BGHZ 56, 214, 218)。
赔偿他因使用不再列于表中和不再制造的车辆而遭受的利益损失,就像他的行为一样
这是一辆新车。
e) 上诉法院的评估认为,通过降低各车辆类别的等级而使使用价值发生变化的情 况是
可以考虑这些表格中的任何内容,但不得因法律原因收回任何内容。至于应从哪个车龄开始计算,按多少级计算,是否也可以使用受损机动车辆仍在其列的 最后一张表(参见 Danner/Küppersbusch,前引书,第 12 页及更多参考文献),以及应从哪个车龄 开始只计算储备费用,在此无需作出决定。在本案的情况下,需要评估的车辆车龄超过 15 年,而上诉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第 287 条赋予其自由裁量权的框架内,不仅与地区法院一样假定会产生维修费用,而且只是将 Sanden/Danner/Küppersbusch 的表格降了两级,无论如何都看不出存在不利于原告的法律错误。
与上诉人的意见相反,上诉法院拒绝因交通事故而降低原告车辆的价值,在法律上并无错误。
a) 根据参议院已确立的判例法,市场价值的降低是指在事故中严重受损的机动车辆尽管经过完整和适当的修理,但其销售价值仍然降低,其原因仅仅是大部分公众对购买事故受损机动车辆的反感影响了价格,尤其是因为怀疑存在隐性损坏。这种价值差异构成直接的物质损害(参见参议院判决 BGHZ 27, 181, 182, 184 f.;35, 396, 397 f.;1961 年 5 月 30 日 - VI ZR 139/60 - VersR 1961, 707, 708;1966 年 12 月 2 日 - VI ZR 72/65 - VersR 1967, 183;另参见 BGHZ 82, 338, 343 f.)。尽管文献中有批评的声音,但法院仍坚持这一判例法(参见 Palandt/Heinrichs, loc.cit., § 251 marginal no.15;Staudinger/Schiemann, BGB, 13th ed., § 251 marginal no.37,以及 von Gerlach, DAR 2003, 49, 52 和 Huber, Festschrift Rudolf Welser, p. 303, 309 f.)。该判例法的出发点是,在二手车市场上,事故车辆的价格低于无事故车辆(参见 Sanden/Völtz, Sachschadensrecht des Kraftverkehrs, 第 7 版)、
由于不能排除隐蔽的技术缺陷,而且由于不遵守《公约》的规定,更容易受到损害的风 险也更大。
(正如参议院 1961 年 5 月 30 日第 BGHZ 35 号、第 396 号、第 398 号判决--VI ZR 139/60 --前引所述。
维修技术,特别是车辆制造技术的发展也对这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参见 Eggert,VersR 2004,280,282;von Gerlach,前引书,52 f.及更多参考文献;Hörl,ZfS 1999,46,47;ders.,NZV 2001,175,176;Huber,前引书,312 ff.,334)。
b) 参议院尚未最终决定车辆的车龄或行驶里程达到多少时可以降低市场价值。在 1961 年 10 月 3 日的一份较早的判决书(BGHZ 35, 396, 399)中,参议院不反对对行驶里程超过 10 万公里的车辆降低市场价值。然而,上诉法院的相应裁决是以专家意见为依据的,并没有发现任何法律错误。在后来于 1979 年 9 月 18 日做出的一项决定--VI ZR 16/79 --(VersR 1980, 46, 47)中,参议院认为,一般来说,10 万公里的里程数可以作为乘用车市场价值减少赔偿的上限。然而,考虑到当时二手车市场的情况,这一评估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即这类汽车的商业价值通常很低,以至于在事故造成的损害得到修复后,不再出现可衡量的价值缩减(参见参议院 1979 年 9 月 18 日的判决--VI ZR 16/79 --同上)。因此,评估的依据并不仅仅是车辆的里程数,而是其在二手车市场上的估价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重要性会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车辆寿命的延长而发生变化(例如,发动机的耐用性延长、全镀锌车身等)。
s.二手车市场的相应变化尤其体现在 Schwacke 和 DAT 等评估机构对二手车的估价上。
所有市场估值均指无事故车辆(参见卡尔斯鲁厄州政府,ZfS 1986,366;杜塞尔多夫州政府,VersR 1988,1026;图宾根州政府、
ZfS 1983, 264; LG Koblenz, ZfS 1990, 49, 50; LG Oldenburg, ZfS 1990, 50; ZfS 1999, 335, 336; Geigel/Rixecker, Der Haftpflichtprozeß, 第 24 版。
页边注第 64 页;Palandt/Heinrichs,前引书,第 251 节,页边注第 14 页;Sanden/Völtz,前引书,页边注第 125 页;Wussow/Karczewski,前引书,第 41 章,页边注第 34 页;Zeisberger/Neugebauer-Püster,前引书,第 251 节,页边注第 14 页。
原为 Halbgewachs,Der merkantile Minderwert,第 13 版,第 34 页起;Darkow,DAR 1977,62,64;Hörl,ZfS 1999,46,47;Notthoff,VersR 1995,1399,1403;
Otting, ZfS 1994, 434; Rasche, DAR 2000, 332, 333)。
c) 本案并没有迫使参议院做出最终裁决,即根据当今的标准,降低市场价值的上限是多 少。上诉法院考虑到原告的车辆保养状况良好,但行驶里程为 164 000 公里,车龄为 16 年,因此重置价值降低到(仅)2 100 欧元。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287 条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形成了事实 法院的信念,即在这样的市场价格下,意外损坏(而且可以确认只影响了机动车的非支撑部 件)不再具有降低价值的效果,这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无可非议的。
III.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97(1)条,对费用问题做出了决定。
Müller Wellner Diederichsen
斯托尔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