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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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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2006 号

机动车辆专家的薪酬

X.联邦法院民事审判庭在两起案件中必须就机动车辆专家在为客户准备机动车辆损坏鉴定意见时有权获得的报酬问题做出裁决。在这两起案件中,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的报酬,《德国民法典》第 632 条第 2 款所指的酬金并不存在,而且根据上诉法院的意见,《德国民法典》第 632 条第 2 款所指的惯常报酬也无法确定,因此上诉法院假定,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316 条和第 315 条,专家有权合理酌情确定其有权获得的报酬数额。柏林地区法院认为,根据专家报告中确定的损害数额来评估报酬符合公平裁量权(2005 年 4 月 8 日的判决,56 S 121/04);特劳恩施泰因地区法院认为,这种计算报酬的方法不公平,专家应 当根据其在专家报告中所花费的时间来评估其报酬数额(2005 年 7 月 29 日的判决--5 S 2896/04)。

在这两个案件中,上诉导致案件被发回上诉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决。参议院决定,为机动车事故损害准备专家意见的命令是一份工作和服务合同。据此,如果没有约定报酬,也不存在估价,客户就应支付惯常的报酬。如果不能确定通常为类似服务所要求和支付的确切数额,并不是已经无法确定什么是惯常的报酬。相反,《德国民法典》第632条第2款意义上的习惯性报酬也可能存在,如果可以确定在一定的、有限的范围内要求和支付可比服务的报酬,以便法院可以在这个通常要求和支付的金额范围内确定一个定期的合理金额。上诉法院并没有在所要求的范围内对这种通常报酬的确定作出必要的认定。

只有在无法为新的听证和裁决确定惯例报酬的情况下,即使考虑到改判的要求,参议院指出,专家可以根据公平的裁量权确定报酬。如果鉴定人根据损害数额为例行的专家意见确定一个适当的一次性付款,他并没有超出法律赋予他的回旋余地。

2006 年 4 月 4 日的判决--X ZR 80/05 和 X ZR 122/05

AG Tempelhof-Kreuzberg - 5 C 341/04 - 2004 年 11 月 17 日裁决 ./. LG Berlin - 56 S 121/04 - 2005 年 4 月 8 日裁决

AG Mühldorf a. Inn - 2 C 1190/03 - 15.04.2004./.LG Traunstein - 5 S 2896/04 - 29.07.2005.裁决;

卡尔斯鲁厄,2006 年 4 月 4 日

联邦最高法院新闻办公室
76125 Karlsru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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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21) 15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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