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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恩地方法院,2003 年 5 月 7 日的判决

在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纠纷中,波恩地方法院(Amtsgericht Bonn)在 2003 年 5 月 7 日的听证会上,由地方法院法官(Amtsgericht fürn.
已确认:

1. 命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638.50 欧元,外加自 2002 年 5 月 6 日起基准利率上浮 5 % 的利息,同时转让所有权并归还底盘号为 VF34EDJY271332838 的标致 405 Kombi Diesel 轿车。

2. 确定被告在取回汽车方面违约。

3. 命令被告支付诉讼费。

4. 判决可暂时强制执行,但须以收回金额的 110 % 为限。

 

事实:

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判决书执行部分所述的车辆,被告通过互联网提供该车,里程数为 150 490 英里,购买价为 2400 马克。
汽车于 2002 年 4 月 6 日移交。
原告称,该车实际行驶了约 32 万公里,是作为全损车辆从被告处以 250.00 欧元的价格购买的。
由于存在欺诈性虚假陈述,他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索要已支付的购房款以及前往波恩的火车旅费、燃油费和出租车费 248.50 欧元。

原告撤回对 10.00 欧元(使用利益)的索赔后,扣除 10.00 欧元的使用利益,索赔行驶里程为 605 公里。

已得到承认。

被告要求驳回诉讼。
她声称卖车的不是她,而是一位先生。
对于前车主买车时车辆全损以及当时车辆行驶里程为 320,000 公里这一事实,车主并未提出异议。

更多详情请参见交换书状的内容。

法庭听取了证人的证词。参见相关会议记录。

决定的理由:

可受理的诉讼理由充分。

被告具有被动的合法性。在互联网打印件中,该公司被注明为联系地址,这也表明这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这辆二手车。被告提交的购车收据也清楚地表明被告购买了这辆车。(2003 年 3 月 19 日书面陈述附件 K6,第 24 页)。
尾气排放检测证书也显示被告为该公司。如果被告实际上是为一位先生出售车辆,这就无关紧要了,因为网络广告已经造成了被告是卖方的法律表象。
先生在购货合同中被列为卖方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被告作为被动方的权利,因为从购货收据和 TÜV 证书中可以确定被告是买方。

在取证结果出来后,法庭也确信被告存在欺骗行为。

该车的前车主生动地描述了将该车出售给被告的情况。证人毫无疑问地指出,该车的行驶里程为 320 000 公里。
证人还作证说,他把车交给被告修理时,根本没有出售的打算,但被告向他提出了以下问题
在车主的劝说下,他卖掉了这辆车,因为它已经不值钱了,而且柴油泵也无法修理。

他希望至少得到 500.00 欧元的车价,但却被骗了,因此他们只同意 250.00 欧元。

至于原告的请求是被视为因欺诈性虚假陈述而撤销,还是被视为撤销,这并不重要。无论如何,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现行债务法适用于本合同,因为合同是在债务法现代化法案生效后签订的。如果原告的请求被视为解除合同,则合同自始无效,所获得的服务必须退还。

在扣除原告计算正确的使用利益后,根据 1) 提出的索赔将胜诉。
这还包括原告索赔的从维也纳到波恩的旅费。
如果合同没有签订,原告就不必花费这些钱(负利息)。

如果原告的请求被认定为撤回,则应退还所接受的服务。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325 条,原告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这一法律依据,要求赔偿从维也纳到波恩往返的旅费也是合理的。

由于被告于 2002 年 5 月 29 日被要求收回车辆(奥地利汽车俱乐部来函),因此宣告性判 决的要求是可以受理的,而且理由充分。

关于费用的裁决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典》第 92 (2) 条;关于临时可执行性的裁决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典》第 709 条。

2) 项申请的争议金额:600.00 欧元。

地方法院法官

已执行

司法雇员
作为法院书记员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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