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最高法院
新闻办公室公告
第 119/2003 号
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机动车辆何时仍为全新的问题
联邦法院第八民事参议院负责销售法等事务。联邦法院民事参议院(Bundesgerichtshof)现已确定了机动车辆的最长使用年限,在该年限结束之前,机动车辆通常仍可被视为全新车辆。
原告于 2000 年 6 月 30 日向被告(一家汽车经销商)订购了一辆乘用车,购买价格为 53 595 马克。被告使用的购车合同上注明 "新汽车订单具有约束力"。2000 年 8 月 9 日,原告收到了一辆他订购的车型,该车于 1998 年 11 月 30 日生产。该车型自 1998 年 11 月生产至购买时一直未发生变化。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因为该车因使用年限已久而不再是 "全新的",这与购车合同中的保证相悖。
地区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支持该诉讼,并认为在签订购车合同前 19 个月生产的未使用车辆不再是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判例法意义上的 "全新 "车辆,即使该车辆的型号仍在生产,没有任何因停放时间而造成的缺陷。关于从生产到签订购买合同或交付车辆之间的哪个时间段不再是 "全新 "车辆的问题,地区高等法院的判例法迄今为止给出的答案并不一致。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批准了被告的上诉,以确保判例法的统一。
联邦最高法院在今天的判决中驳回了上诉。现在,联邦最高法院对有关机动车出厂新旧程度的判例法进行了澄清,大意是:未使用过的机动车在以下情况下仍属于 "出厂新旧":该机动车的型号仍保持不变;该机动车不存在因长期停放而造成的任何缺陷;该机动车的生产日期与购车合同签订日期之间的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联邦法院指出,根据市场的看法,存放时间的长短是机动车估价的一个基本因素。对于新车购买者来说,长时间的存放会降低汽车的价值。汽车在离开制造厂时就开始老化。基本上,由于材料疲劳、氧化和其他物理变化,汽车的状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恶化。即使在最佳条件下存放,也只能延缓而不能防止老化。因此,通常可以认为,存放时间超过 12 个月,新车的出厂新度就会消失。
2003 年 10 月 15 日的判决 - VIII ZR 227/02
卡尔斯鲁厄,2003 年 10 月 15 日